??????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5年界定14種情況下的商品為偽劣商品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農藥。
? ①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它種農藥的。
? ②所含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不同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的。
? ③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因其已不能作為農藥使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質農藥。
? ①產品質量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 ②超過質量保證期并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 ③混有能夠導致藥害或其他損失所有害成分的。
? ④包裝或者標簽嚴重損害的。
? 凡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生產批準文件;造成經濟損失和人畜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進行銷毀時,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必要時要經過田間試驗,制訂使用方法和藥量。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犯負責處理其產品,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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